第三节 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
【本节考点】
一、期货公司(重点掌握)
二、介绍经纪商(重点掌握)
三、期货市场服务机构(重点掌握)
一、期货公司(重点掌握)
(一)期货公司的界定
期货公司:指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佣金的中介组织。
其主要职能包括:
(1)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
(2)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
(3)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
(4)为客户管理资产,实现财富管理等。
(二)期货公司的性质与特征
期货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期货公司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1)期货公司是依托从商品、资本、货币市场等衍生出来的市场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
(2)期货公司具有独特的风险特征,客户的保证金风险往往成为期货公司的重要风险源。一旦出现保证金不足而客户无法履约时,期货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弥补保证金的不足,此时客户的风险就成为期货公司的风险。
(3)期货公司高度重视客户利益,面临双重代理关系,即公司股东与经理层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客户与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期货公司应在充分保障客户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争取为公司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三)期货公司的业务类型
(1)期货经纪业务含义
期货经纪业务是指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佣金的业务。分为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和境外期货经纪业务 。
(2)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基于客户委托,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顾问、研究分析、交易咨询等服务并获得合理报酬。
(3)资产管理业务
①含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可以接受客户委托,运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依法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
②投资范围:
-
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
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
③禁止行为:
-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 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 接受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 不得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 不得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 不得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 不得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风险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通过成立风险管理公司,为商业实体、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法人或组织、高净值自然人客户提供适当风险管理服务和产品的业务模式。
包括基差交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做市业务、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四)期货公司的功能与作用
功能:
(1)期货公司作为衔接场外期货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降低了期货市场的交易成本。
(2)期货公司可以降低期货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3)期货公司可以高效率地实现转移风险的职能,并通过结算环节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4)期货公司可以通过专业服务实现资产管理的职能。
作用:
随着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拓展,期货公司在衍生品市场开发、企业风险管理、客户资产管理、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
(五)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与相关要求
1、完善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
(1)期货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期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保持经营独立、管理独立和服务独立。
经营独立是指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2)设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期货公司之间出现重大事项时的通知义务。
(3)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或监事)。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期货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期货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董事会以外的职务,不得与本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4)设立首席风险官。(合法合规,风险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2、建立有效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主要体现为:
(1)期货公司应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动态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 ,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2)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客户保证金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并按照保证金存管监控的规定,及时向保证金存管监控中心报送真实的信息。
(3)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系统,规范、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
3、期货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
期货公司对营业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管理包括三个层次:
(1)期货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2)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业务的规定。
(3)期货公司对营业部实行“四统一”。
- 统一结算
- 统一风险管理
- 统一资金调拨
- 统一财务管理
二、介绍经纪商(重点掌握)
(一)介绍经纪商
在我国,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就是介绍经纪商。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可以将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客户开展期货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务,期货公司因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的佣金。
这种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就是券商IB。
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和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介绍业务的范围;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介绍业务对接规则;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违约责任;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012年10月,我国已取消了券商IB业务资格的行政审批,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实行依法备案。
(二)期货居间人
(1)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进行居间介绍,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2)其主要职责是介绍客户,即凭借手中的客户资源和信息渠道优势为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牵线搭桥”。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3)居间人从事居间介绍业务时,应当客观、准确地宣传期货市场,不得向客户夸大收益宣传、降低风险告知、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等。
居间人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账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不能从事投资咨询和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是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而且,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
三、期货市场服务机构(重点掌握)
(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简称存管银行)属于期货服务机构,是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经交易所同意成为存管银行后,存管银行须与交易所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设立是国内期货市场保证金封闭运行的必要环节,也是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重要组织机构。
(二)交割仓库
1、交割仓库是期货品种进入实物交割环节提供交割服务和生成标准仓单必经的期货服务机构。
在我国,交割仓库是指由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保障交割环节的有序运行,成为期货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需要进行申请和审批。交割仓库享有一定的权利,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2、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3、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出具虚假仓单;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期货信息资讯机构
期货信息资讯机构主要提供期货行情软件、交易系统及相关信息资讯服务,是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时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网上交易的重要工具,其系统的稳定性、价格传输的速度对于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四节 期货投资者
【本节考点】
一、个人投资者(熟悉)
二、机构投资者(掌握)
一、个人投资者(熟悉)
个人投资者在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编码前,需先由期货公司会员对投资者的基础知识、财务状况、期货投资经历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具体条件如下:
(1)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3)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4)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5)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指南》,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向客户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对客户的适当性进行评估,并对客户实施交易权限分级管理。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股票期权交易。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满足资金、交易经历、风险承受能力、诚信状况等条件。具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货公司的上一交易日日终的证券市值与资金可用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6个月以上,并具备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3)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4)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5)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7)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在风险管理子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或产品时,其可以选择的自然人客户也要符合条件,即可投资资产高于100万元的高净值自然人客户。
二、机构投资者(掌握)
(一)机构投资者
其范围涵盖生产者、加工贸易商(对于商品期货而言)以及金融机构、养老基金、对冲基金、投资基金(对于金融期货而言)等多种类型。
(二)划分类型
1、特殊单位客户和一般单位客户
在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将机构投资者区分为特殊单位客户和一般单位客户。
【特殊单位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客户,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客户;一般单位客户系指特殊单位客户以外的机构投资者。
【一般单位客户】在金融市场开立交易编码前,也需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由期货公司会员对一般单位客户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和相关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
2、专业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机构投资者
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
- 一是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二是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 三是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的机构客户。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要依据《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指南》对其适当性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要求的普通机构投资者可以开立交易编码。
3、对冲基金和商品投资基金
(1)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又称避险基金,是指“风险对冲过的基金”。最初,对冲基金的运作宗旨是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和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买空卖空以及风险对冲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化解证券投资风险。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对冲基金已转变为一种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效应,承担较高风险、追求较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对冲基金通常是不受监管的组合投资,其出资人一般在100人以下,而且对投资者有很高的资金实力要求。
对冲基金的组合基金是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多个对冲基金,通过对对冲基金的组合投资,而不是投资于股票、债券以实现分散风险的目的。
(2)商品投资基金
商品投资基金是指广大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委托给专业的投资机构,并通过商品交易顾问(CTA)进行期货和期权交易,投资者承担风险并享受投资收益的一种集合投资方式。
①商品基金经理(CPO)。CPO是基金的主要管理人,是基金的设计者和运作的决策者,负责选择基金的发行方式,选择基金主要成员,决定基金投资方向等 。
②商品交易顾问(CTA)。CTA是可以向他人提供买卖期货、期权合约指导或建议,或以客户名义进行操作的自然人或法人。
CTA受聘于CPO,对商品投资基金进行具体的交易操作、决定投资期货的策略。CTA不能接受客户资金,客户资金必须以期货佣金商的名义存入客户账户。
③交易经理(TM)。交易经理受聘于CPO,主要负责帮助CPO挑选CTA,监视CTA的交易活动,控制风险,以及在CTA之间分配基金。
④期货佣金商(FCM)。为CTA提供进入各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途径。FCM负责执行CTA发出的交易指令,管理期货头寸的保证金。
⑤托管人。商业银行等。
4、商品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的区别
(1)商品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比对冲基金小得多,它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在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和期权,因而其业绩表现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相关度更低;
(2)在组织形式上,商品投资基金运作比对冲基金规范,透明度更高,风险相对较小。
商品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通常被称为另类投资工具或其他投资工具。在我国境内,期货市场建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五位一体”的期货监管协调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