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不断创新出海模式。依托于人口红利的产品出口模式,中国成为了效率领先的全球制造工
厂。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统计显示,2022年,我国制造业增加值占全球比重27.7%,居世界首位。
然而,当前国际政治与经济环境变幻莫测,全球贸易萎缩阴云笼罩,全球贸易增长持续低迷。一方面,2018年初开始的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持续五年期间不仅直接增加了中国出口商品进口关税成本,导致中国出口美国各类管制商品份额的下降,也间接引发了相关产业的全球供应链结构调整。另一方面,继而在2019年底新冠疫情开始爆发,持续三年期间不仅压抑了全球消费欲望,也阻断全球贸易流通,并在后疫情时代持续影响个人消费习惯与企业经济行为。
同时,为应对数字经济时代跨国企业税收征管的,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出台双支柱规则,包括支柱一的利润重新分配规则与支柱二的全球最低税(15%)规则,已有141个税收辖区达成共识,其中50个多个税收辖区已开始基于OECD发布的立法模板进行全球最低税规则的国内法转化工作。
因此,全球化运营的走出去企业需要加强全球税务管控,充分运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消除双重征税影响,合规避免双重征税,均衡全球税负成本。
根据现行中国税收政策与税收协定安排,走出去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抵免政策包括:
1)直接抵免
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2)间接抵免
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中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3)税收饶让抵免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此外,走出去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还可以就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简易办法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
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相关文件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在全球开疆拓土的过程中,走出去企业投资架构日益复杂,跨境交易频繁,如何通过合规消除双重征税的不利影响优化全球税务成本至关重要。
用友全球税致力于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全球化的税务解决方案,通过数智化手段整合境外所得抵免规则、梳理跨国交易流程并统一优惠文件管理要求,帮助全球化运营企业的中国总部准确、合规地适用消除双重征税规则,降低跨境交易税收成本,提高全球多层级架构税务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