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了解,instancetype向编译器声明该方法的返回类型与接收消息的类相同。
传统上,我总是声明我的单例初始值设定项,并将类名显式设置为返回类型:
@interface MyClass : NSObject
+ (MyClass *)sharedInstance;
@end
现在我想知道是否应该使用实例类型,如下所示:
@interface MyClass : NSObject
+ (instancetype)sharedInstance;
@end
最终结果是一样的,我只是想知道是否有理由在这里使用其中之一?
instancetype
对于涉及继承的情况很有用。考虑一下你有课A
它继承自类B
。中的一种方法B
它返回一个实例B
可以先前声明为id
,其覆盖在A
可能会返回一个实例A
- 这一切都很好,但编译器没有任何线索。但是,通过使用实例类型,编译器会被告知,当调用实例类型时A
该方法返回一个实例A
实例,因此可以提供更好的诊断、代码完成等。
现在在你的例子中你已经使用了MyClass *
而不是id
,所以你已经告诉编译器类型。你还有一个共享实例模型(不是单例像其他实例一样建模MyClass
),您是否可能定义另一个继承自的类MyClass
并覆盖sharedInstance
方法?可能不会,但如果你这样做instancetype
可能有用,否则一无所获。
本文内容由网友自发贡献,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您发现有涉嫌抄袭侵权的内容,请联系:hwhale#tublm.com(使用前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