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在尝试遵循 StyleCop 的项目指南,看看最终生成的代码是否更好。大多数规则都是合理的,或者是关于编码标准的意见问题,但有一条规则令我困惑,因为我没有看到其他人推荐它,而且因为我没有看到它有明显的好处:
SA1101:对{方法或属性名称}的调用必须以“this”开头。前缀表示该项目是该类的成员。
不利的一面是,这样代码显然更加冗长,那么遵循该规则有什么好处呢?这里有人遵守这个规则吗?
除非我处于您需要的场景,否则我不会真正遵循此指南:
- 有一个actual歧义——mainly这会影响构造函数(
this.name = name;
)或类似的东西Equals
(return this.id == other.id;
)
- 您想要传递对当前实例的引用
- 您想在当前实例上调用扩展方法
除此之外,我认为这很混乱。所以我关闭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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