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预设了一个谎言。他们不need一个共同的基础类型。这个选择并不是出于必要。这是出于为客户提供最佳价值的愿望。
当设计类型系统或任何其他相关问题时,有时您会遇到决策点 - 您必须决定 X 或非 X。公共基础类型或无公共基础类型。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你权衡 X 的成本和收益来确定净值,然后你权衡非 X 的成本和收益来确定净值,然后你选择价值更高的那个。具有公共基础类型的好处大于成本,并且由此产生的净收益大于没有公共基础类型的净收益。所以我们选择有一个共同的基础类型。
这是一个相当模糊的答案。如果您想要更具体的答案,请尝试提出更具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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