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专线收费标准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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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专线接入资费标准

(一)开户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开户费

100元

(二)网络使用费

1、静态路由接入

速率

接入层级

网络使用费(元/月)

附带IP
地址数量

一类城市

二类城市

其它城市

10M

城域网汇聚层

6480

6150

5500

2

城域网接入层

5180

4920

4400

45M

城域网汇聚层

26800

25500

22800

2

城域网接入层

21500

20400

18200

100M

城域网汇聚层

57200

54300

48600

4

城域网接入层

45700

43400

38900

200M

城域网汇聚层

109300

103800

92900

8

城域网接入层

87400

83100

74300

500M

城域网汇聚层

265700

16

城域网接入层

212600

1G

城域网汇聚层

506200

64

城域网接入层

405000

2.5G

城域网汇聚层

1164300

128

城域网接入层

931500

10G

城域网汇聚层

4455000

256

城域网接入层

3564000

注: 1.采用DDN、FR、ATM、数字电路接入,按相应电路资费标准收取通信费。
2.一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二类城市:天津、重庆、济南、青岛、沈阳、大连、哈尔滨、长春、石家庄、廊坊、唐山、太原、呼和浩特、郑州、合肥、南京、武汉、长沙、西安、成都、杭州、宁波、苏州、无锡、佛山、东莞、厦门、福州、南宁;其它城市指除一类城市和二类城市之外的城市,不含港澳台地区。
3.资费标准中未列明速率的业务资费标准,可按照其在表中列出的相邻两端口速率资费标准的比例计收。即速率 ,其相邻的低端口速率为、资费标准为,相邻的高端口速率为、资费标准为则速率的资费标准的计算公式为
4.SLA等级服务:紫金服务资费在标准资费基础上上浮10%,黄金服务资费上浮20%,白金服务资费上浮25%,SLA等级服务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5.附带IP地址超过标准数量时,多出地址按照50元/月/个标准收费。
6.各省级公司可以在上述网络使用费资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和市场竞争等因素最大下浮15%。

2、BGP路由接入

速率

接入方式

网络使用费(元/月)

全穿透

国内穿透

非穿透

10M

城域网汇聚层

9950

5970

5370

城域网接入层

8960

5370

4830

45M

城域网汇聚层

41300

24700

22300

城域网接入层

37100

22300

20000

100M

城域网汇聚层

87800

52700

47400

城域网接入层

79100

47400

42700

500M

城域网汇聚层

408300

245000

220500

城域网接入层

367500

220500

198400

1G

城域网汇聚层

777700

466600

420000

城域网接入层

700000

420000

378000

注: 1.采用DDN、FR、ATM、数字电路接入,按相应电路资费标准收取通信费。
2.资费标准中未列明速率的业务资费标准,可按照其在表中列出的相邻两端口速率资费标准的比例计收。即速率 ,其相邻的低端口速率为、资费标准为,相邻的高端口速率为、资费标准为则速率的资费标准的计算公式为
3.SLA等级服务:紫金服务资费在标准资费基础上上浮10%,黄金服务资费上浮20%,白金服务资费上浮25%,SLA等级服务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4.各省级公司可以在上述网络使用费资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和市场竞争等因素最大下浮15%。

以上资费标准由各地联通公司向当地省通信管理局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实行。

业务管理规定

(一)ISP客户定义
ISP客户是指拥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业务种类注明是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客户,不包括互联单位(指国家批准的互联网骨干网经营单位)。
(二)业务审批规定
1. 累计接入带宽达到200M(不含)以上或自带IP地址累计16个C类地址(含)以上的静态路由接入的互联网专线业务,以及以BGP路由协议接入的互联网专线业务申请由集团公司审批。上述业务申请须经省级分公司初审合格后再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审批时,重点审核客户资质及业务价格。
2. 累计接入带宽在200M(含)以下及客户自带IP地址累计16个C类地址(不含)以下的静态路由互联网专线业务由省分公司制定审批管理规定,并由省分公司进行审批。
(三)合同签订要求
1. 各分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互联网专线业务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有关客户业务使用用途,以及用途发生变更时须书面告知我公司的条款;有关禁止客户将自带IP地址或我司互联网带宽转租给互联单位、其它ISP的条款;有关禁止客户利用中国联通互联网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非法VOIP电话的条款;有关互联网专线的起租时间自业务开通之日起计算的条款。
2. 客户自带AS域号或IP地址接入时,各分公司要在合同中明确客户AS域号、IP地址等信息。业务开通后,客户如需变更AS域号或IP地址,必须重新签订业务合同。
3. 各分公司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书》,要求客户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提供非法互联网信息,传播色情暴力等违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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